?買到“三無”白酒,消費者要求十倍賠償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4月7日訊(全媒體記者 李廣軍 通訊員 郭瑞芬)購買的白酒未標注產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等信息,,消費者訴請十倍賠償。記者7日從寧鄉(xiāng)市法院獲悉,,該訴訟請求獲得法院支持,。法院提醒,,經營者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依法誠信生產經營,。
盧某在某酒類商行門店購買4瓶白酒,,每瓶150元。該白酒為密封狀態(tài),,瓶身無標簽標明生產廠家,、生產許可證號碼、生產日期和執(zhí)行標準等信息,。盧某購買白酒后,,經朋友提醒該酒系“三無”產品,于是向寧鄉(xiāng)市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某酒類商行退還購物款600元并支付十倍賠償金6000元,。
寧鄉(xiāng)市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某酒類商行向盧某出售的白酒屬于預包裝食品,,在瓶身上應當有標簽標明名稱、規(guī)格,、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許可證編號等信息,,經當庭查看白酒實物及市監(jiān)部門現(xiàn)場調查,,案涉白酒沒有標簽標明任何信息,屬于法律禁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某酒類商行作為食品銷售者,,明知案涉白酒沒有標簽標明有關食品信息仍進行銷售,故法院對盧某在生活消費需要范圍內購買案涉無標簽白酒4瓶,,要求某酒類商行退款600元并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6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法官表示,案涉商品白酒屬于預包裝食品,,銷售未標注必要信息的預包裝酒類,,可能被認定為法律禁止銷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經營者負有對進貨商品進行查驗的義務,,即使未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仍可能構成“明知”,屬于明知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卻仍然銷售的行為,,消費者可依法主張退一賠十,,經營者可能面臨高額賠償?shù)娘L險。
法官提醒,,經營者要嚴格履行進貨查驗義務,,保障生產經營的產品在質量,、外包裝上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依法誠信生產經營,,避免承擔高額賠償風險,。另一方面,消費者在購買預包裝食品時應當注意識別商品是否標注有食品名稱,、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等必要信息,避免購買不合格產品危害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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