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名市民首付856萬在售樓部買了42套“假房” 法院重判,!
長沙晚報掌上長沙12月12日訊(全媒體記者 劉樹源 通訊員 李丹)買房時流程完整,、手續(xù)齊全,,一年半之后,40多名購房者按合同約定時間去收房時卻傻眼了,,他們被開發(fā)商告知“你們的購房合同是假的”,。這是怎么回事?
近日,,雨花法院對兩起涉房產銷售詐騙案依法宣判,。被告人江某、被告人周某均以“房地產銷售員”身份,,用“購房首付款”“購房訂金”“誠意金”“契稅”“維修金”等名目詐騙購房者,,且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中江某詐騙42人,、詐騙金額85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周某詐騙4人,,詐騙金額近140余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兩被告人均被判處罰金并被責令退賠被害人損失,。
售樓部里的“騙中騙”迷局
江某原是某房產開發(fā)商天行公司(化名)合作銷售方大興地產(化名)公司的銷售人員,2017年5月開盤的天行樓盤銷售異?;鸨?,“一房難求”的市場行情與多年的工作經(jīng)驗,讓售樓部里的江某動起了歪腦筋,,開始“醞釀”詐騙的“完美計劃”,。
2017年7月,江某從大興公司辭職,,開始忽悠大興的前同事們:自己搞了個裝修公司,,想提前獲得購房業(yè)主們信息,。騙取了前同事們的信任后,江某每天繼續(xù)“活躍”在售樓部,,尤其是在公司財務室和銀行駐點面簽站兩個重點崗位混個臉熟,,他還以“裝修便利”名義從物業(yè)處騙得天行樓盤1013號現(xiàn)房鑰匙。
然后,,江某私刻了開發(fā)商“天行公司”的假冒公章,,將自己原來作為銷售員留存在手機內的天行公司購房合同、認購書,、收據(jù),、交房通知書等電子文檔修改后,找到打印店打印,,加蓋私刻的“天行公司”的假冒公章,做成逼真的“購房合同”,。
隨后,,江某注冊了一家“皮包”公司,辦理“POS”機,,并通過APP將收款商戶修改為“天行公司”,,又在網(wǎng)上找人辦理假的維修基金、契稅單等,。接著,,江某從房產中介公司招募了一批銷售員,向他們謊稱自己可以通過天行公司高層關系拿到低于市場價格的內部房源,,并承諾成功賣一套房,,提供報酬1萬元至2萬元。
因為報酬豐厚,,從中介公司招募來的20余名銷售員聯(lián)系了大量的購房客戶,。為騙取購房顧客的信任,江某對有意向購房的人都安排在售樓部見面,,并故意帶著購房者前往財務室,,與財務人員“寒暄幾句”顯得很熟,還在財務室的公共復印機上進行資料復印,,且經(jīng)常帶著購房人前往已拿到鑰匙的1013號現(xiàn)房參觀,。同時,因熟知各銀行在售樓部均有駐點工作人員對購房者進行面簽,,江某先以大興公司銷售的名義向駐點銀行工作人員預約“客戶面簽”,,稍后假模假樣帶著購房者以及要求提前準備好的申請表、身份證明,、收入證明,、銀行流水,、自查征信報告等材料到現(xiàn)場交銀行工作人員“初審”,
而進行“面簽”初審的銀行人員渾然不知,,自己正在配合一個騙子的“表演”,。
購房細節(jié)都顯得如此真實。就這樣,, 2018年9月至2020年5月期間,,20余名中介銷售員 “成功地”幫江某賣出了42套天行樓盤的“商品房”,江某以“購房首付款”“購房訂金”“誠意金”等名目收取了42名買房者800余萬元,。
而購房者和賣房銷售員都不知道,,自己均是江某“騙中騙迷局”的受害者。因為這800余萬的交易額,,江某都以“內部指標”不能在財務室刷卡為由,,直接用自己的POS機在售樓處大廳內的休息桌上完成,江某本人完成刷卡,,并事后私下提供一整套虛假購房材料,。
購房者們“私密”地與江某完成交割手續(xù)后,以為買到了低于市價的“內部房源”,,沒有起疑心,,直到一年半后的收房遭遇,“騙局”才被揭穿,。
“買指標賺差價”:誘人的投資陷阱
“交錢給我,,可以預控房源,轉手賣了能賺幾十萬,?!痹诹硪黄鸱慨a銷售詐騙案中,同為“前房地產銷售人員”的被告人周某編織的購房“投資陷阱”也極具迷惑性,。
長沙某優(yōu)質樓盤優(yōu)美園公司(化名)聘請了多家銷售代理公司進行銷售,。2016年4月,頂峰公司(化名)的銷售代理合同到期,,該公司從優(yōu)美園公司銷售部撤場,,停止了優(yōu)美園樓盤的房產代理銷售。被告人周某仍對外稱其為優(yōu)美園的銷售工作人員,,謊稱“可以優(yōu)先選房”和“低價訂購”,收受誠意金,。周某還以共同控制房源,,再轉賣給他人盈利收取投資款等手段實施詐騙。
2018年9月至2019年4月期間,,周某多次在優(yōu)美園公司售樓部帶人看房,。由于前期的銷售工作,,周某在售樓部內是個“熟人臉”,種種行為輕易騙取了4名購房者的信任,。四人分別向周某個人微信轉賬數(shù)十萬元以“買指標控制房源”,,幻想“投資賺差價”致富。周某將騙得的140余萬元款項用于償還個人債務,、網(wǎng)絡賭博和日常開銷,,最后揮霍一空。
認清購房途徑,,警惕打款單位
法官提醒廣大購房者,,在以上兩案中,被告人江某和周某均以認識開發(fā)商高層有“內部指標”為誘餌,,欺騙想獲得“價格優(yōu)惠”“選房優(yōu)惠”的購房者,。市民購房前可通過網(wǎng)絡查詢擬購樓盤的基本情況,購房時走正常途徑和交易程序,,要知曉一般市場規(guī)律,、保持頭腦清醒,務必不要將購房款須打入個人賬戶或非售房單位銀行賬戶,。同時,,銀行的房貸程序,需要提供收款收據(jù),、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等付款憑證,,購房資格確認書、認購書及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以及后續(xù)貸款材料,,才能夠申報貸款。銀行審批房貸,,也是一種監(jiān)管,,大家可以通過銀行審批程序進行核實、佐證,。
另外,,開發(fā)商找銷售代理公司進行樓盤銷售,比較常見,。法官在案件審理實踐中發(fā)現(xiàn),,代銷公司對銷售員、營銷中心的管理比較松散,。以上兩案的被告人均為代銷公司的前銷售員,,他們熟知行業(yè)術語、操作流程,并且掌握了交易合同與文書的電子文本,,以及他們在行內的“熟人臉”為犯罪提供了便利條件,。開發(fā)商和代銷公司一定要加強人員和財務方面的管理,尤其是銷售現(xiàn)場的規(guī)范管理,,可以在銷售場所公示銷售人員的照片和相關工作信息,、設置對購房者的相關提醒信息等,嚴格把關,,杜絕類似詐騙案件發(fā)生,。
>>我要舉報